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号)、《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藏应急〔2020〕10号)、《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序做好重要民生领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山疫控办发〔2020〕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下同)。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矿山不得开工建设)。
2020年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实施阶段性停产停建,以及2019年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活动适用本通知。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氧气生产企业。
二、验收程序
验收准备。冬季、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停产停工的非煤矿山企业及长期停产停建的要精心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全面自查。要在复产复工前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做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委会成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
(三)提出申请。要自查情况完成后,将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向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并附本单位自查表。
(四)组织验收。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要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
(五)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由负责验收的县(区)应急管理局将立即下发批复意见,准予企业复产复工,批复意见要明确复产复工时间等,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电力、火工品供应单位。未通过验收需进一步整改的,由县(区)应急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因整改需要火工品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将整改内容、火工品用量函告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火工品。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验收不通过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函告电力、火工品供应单位,停供火工品并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
三、验收标准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对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标准要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通用部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情况验收表》等(详见附表),明确了基本条件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附表1、3、4、5、7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露天矿山按照附表1、2、7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尾矿库按照附表1、6、7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标准要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责任
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抓实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既是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遵循客观规律、强化工作针对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不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复产复工,疫情防控措施是复查复工的主要条件。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四个一律”和 “五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做到隐患不消除绝不开工复工。要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二)防范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风险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夯实验收责任,依据“谁申请、谁负责”“谁检查、 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联防联控措施,凡使用外地籍从业人员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要按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序做好重要民生领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山疫控办发〔2020〕7号)要求,严格落实返藏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能分散就餐的,尽量不要聚集。并返藏人员基本信息及时备案市应急管理局。
(三)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应急值守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24 小时值班制度、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一旦出现险情安全高效处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这场硬仗。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含露天、地下、尾矿库)验收表(复印件)、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复工复产工作总结请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联系人:次仁卓玛,电话兼传真:0893—7836001,邮箱:sndqajjjgk@163.com。
附表: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通用部分)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综合)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通风系统)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提升系统)
6.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
7.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情况验收表
8.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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